關於李正光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屏字第411號

 

主旨:關於李正光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

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李永榮。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屏東縣內埔鄉興義段342地號,面積187.2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9。

2. 屏東縣內埔鄉興義段343地號,面積615.7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9。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正光1/3。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411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