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沈茂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16號
主旨:關於沈茂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沈蟳。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新營區東站段1244地號,面積1,817.5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2/18。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沈茂盛、沈茂青、沈瑞美:各1/28。
周嘉國、周嘉華、周嘉正、周春清:各1/35。
周民竟、周美伶、周沛禔、周芃榛、周屹均:各1/17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5年6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