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洪美慧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731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雄字第327

主旨:關於洪美慧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洪聰入。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旗津區中興段1245號,面積464.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洪美慧、洪文雄、陳洪美蘭:各71/252

         洪錦龍、康洪美珠、黃洪美月、洪美心:各2/63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731起至1151029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327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