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胡青青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85

發文字號:115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51008

附件:

 

主旨:關於胡青青等2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新北市淡水區坪頂段1857地號,1712.78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張素娥,持分10/1440

     2、新北市淡水區坪頂段1873地號,3415.56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張素娥,持分10/1440

     3、新北市淡水區坪頂段1874地號,1922.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張素娥,持分10/1440

     4、新北市淡水區坪頂段1875地號,2338.02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張素娥,持分10/1440

     5、新北市淡水區樹興段256地號,126.29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張素娥,持分10/180

     6、新北市淡水區樹興段265地號,59.67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陳張素娥,持分1/18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胡青青(1/12)、陳莉婷(1/12)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85日起至115113日止)

  三、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6異議公告-陳富美A11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