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佩玉等八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922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屏字第422

 

主旨:關於張佩玉等八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張清連。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屏東縣恆春鎮德和段915地號,面積3,281.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2. 屏東縣恆春鎮德和段931地號,面積309.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270

3. 屏東縣恆春鎮德和段932地號,面積3,453.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4. 屏東縣恆春鎮德和段942地號,面積478.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5. 屏東縣恆春鎮德和段1154地號,面積123.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 張佩玉、張中值:各1/5

2. 吳農彬、吳子銘、吳子平、蔡恒仁、蔡恒義、蔡恒禮:各1/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 (115922日起至115122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422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