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郭陳應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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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苗字第312號

附件:

主旨:關於郭陳應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苗栗縣苑裡鎮田中段1311-3地號,面積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郭玉柳。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郭陳應(1/28)、郭炳陽(1/28)、郭麗霞(1/28)、郭惠娟(1/28)、呂春子(1/28)、郭佩勲(1/28)、郭佩旺(1/28)、郭姿青(1/28)、郭佩峻 (1/21)、郭佩春(1/21)、郭麗君 (1/21)、莊如堃(1/35)、莊秋峰(1/35)、莊素芳 (1/35)、莊素真(1/35)、莊慈蓉(1/35)、郭美雲(1/7)、郭桂櫻(1/7)、郭桂美 (1/7) 。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1月3日至116年2月1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郭陳應等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