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木桂君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月12月15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中字第113號
附件:
主旨: 關於楊木桂君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大甲區武陵段377地號,面積543.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楊水泉。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楊木桂(1/6)、沈楊萬幸(1/6)、林楊錦(1/6)、顏楊美珠(1/6)、楊貴淙(1/30)、楊富吉(1/30)、楊玉汝(1/30)、楊玉如(1/30)、楊益銓(1/60)、楊宜靜(1/60)、王志騰(1/36)、王杉峯(1/36)、王勢冲(1/36)、王雪花(1/36)、王雪燕(1/36)、陳嘉淩(1/108)、王品妍(1/108)、王采穎(1/108)。
四、公告期間:90天(110年12月15日至111年3月1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