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孟娟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月12月14日

發文字號:110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01032號

 

附件:

主旨:關於江孟娟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臺北市士林區光華段二小段882地號,82.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江錦壁,持分1/3;臺北市士林區光華段二小段20740建號,66.5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江錦壁,持分1/1

    ()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江孟娟(1/7)。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3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領價金公告-江孟娟110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