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泓妏君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122

發文字號:110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01015

附件:

主旨:關於汪泓妏君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1387地號,31.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汪塗糞,持分1/1

     2、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1403地號,184.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汪塗糞,持分1/1

     3、新北市三重區仁愛段1441地號,13.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汪塗糞,持分1/2

    ()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汪泓妏(1/36)、夏玉娟(1/36)、汪芷菱(1/36)、汪泓妮(1/36)、汪泓伶(1/36) 、汪泓君(1/36)。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0年12月2日起至111年3月1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2徵詢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