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地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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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月11月29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中字第109號

附件:

主旨:關於吳金地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西區大益段1095地號,面積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二、被繼承人:吳九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吳金地(1/48)、吳金田(1/48)、吳金龍(1/48)、吳秉育(1/48)、吳孟興(1/60)、吳美如(1/60)、吳榮波(1/30)、吳淑珍(1/30)、蔡吳淑鈴(1/30)、吳秋坤(1/6)、林家稘(1/12)、劉福來(1/144)、劉俐宏(1/144)、劉妍君(1/144)、林金松(1/24)、林金茂(1/24)、林玉絹(1/24)、林郁涵(1/24)、。

四、公告期間:90天110年11月29日至111年2月2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