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慶裕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嘉字第123號

 

主旨:關於王慶裕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碧容。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水上鄉新三界埔段931地號,面積489.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⑴王慶裕、王麗玲:各為1/20。

          ⑵王水何、陳王秀英:各為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8月5日起至115年11月3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123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