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葉象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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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雲字第616號

 

附件:

主旨:關於葉象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段2470地號,面積1,1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雲林縣莿桐鄉大埔尾段2501地號,面積2,9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雲林縣莿桐鄉麻園段1412-2地號,面積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雲林縣莿桐鄉麻園段1583-1地號,面積1,0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雲林縣莿桐鄉麻園段1412-6地號,面積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葉歷。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葉象(1/6)、葉寶猜(1/6)、廖建喨(1/6)、葉建一(1/18)、葉建禎(1/18)、葉素珍(1/18)、葉林阿清(1/36)、葉麒麟(1/36)、葉李俠 (1/36)、葉麗雲(1/36)、葉麗寬(1/36)、葉美玲 (1/36) 。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1月4日至116年2月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葉歷)